【#新北金氏系列家族小劇場】特輯報呼哩哉🎉
春暖花開的3月到啦~
有件事要提醒公司頭家們注意喔⚠️
✅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公司法第22條之1已經規定
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
✅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09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
✅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這件事真的很重要,一定要做喔!
⭕️沒有申報或申報不實,除了會罰錢罰到改正為止外,最嚴重的還會廢止公司登記‼️
⚠️頭家們千萬不可以忘記啊⚠️
還弄不清楚嗎?趕快看金秘書怎麼說~Go~
☎️經濟部客服專線👇🏻👇🏻02-412-1166或撥打02-23212200總機轉接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10%的股東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金秘書溫馨提醒
經濟部
我的新北市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
公司法第22條之1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令宣導】
公司應於110年3月底前至經濟部「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經濟部洽詢電話:412-1166
📣📣📣因為太太太...重要了❗️❗️
👂👂👂所以耳提面命的再次宣導~不要嫌小編囉唆唷。
為強化我國洗錢防制,全國公司必須於110年3月31日前辦理公司法第22條之1所定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之年度申報,以免受罰。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可被處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客服諮詢專線:4121166
📰經濟部商業司新聞:
https://reurl.cc/R6LM4Z
https://reurl.cc/1gXNkX
🌐經濟部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
📽教學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SGgGkyLn0w
⁉️Q&A:https://ctp.tdcc.com.tw/decl/faq/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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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報報
#勤洗手
#防洗錢
公司法第22條之1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令宣導】
別說你不知道,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年度申報已開跑(公司法第22條),申報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31日止!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09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客服諮詢專線:4121166
📰經濟部商業司新聞:
https://reurl.cc/R6LM4Z
https://reurl.cc/1gXNkX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
📽教學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SGgGkyLn0w
⁉️Q&A:https://ctp.tdcc.com.tw/decl/faq/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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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報報
#記得快去申報唷!
公司法第22條之1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reurl.cc/rKp8y
公司法第22條之1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一、審查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鍾紹和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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