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劉連煜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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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有法人擔任董監事之家數頗多,而值得注意其在公司治理上產生的影響。若系爭財報發生期間之董事或監察人係法人股東依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 規定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則該法人股東是否應依 #民法第28條 (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與其指派之自然人代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疑義。實務上就民法第28條「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作出嚴格限縮解釋,並認為法人股東毋庸與其指派之自然人代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劉連煜教授認為,在最高法院之見解卻看不到任何解釋者的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在其中,並認為應斟酌公司法相關規範,而課予自然人代表人侵權行為時法人股東之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28條),庶幾得其衡平,並強化公司治理之立法目的,如此或可在個案中調和當事人的利益,貫徹正義的理念。
◎本文出處: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的檢討,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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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9的網紅簡舒培,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收到民眾投訴,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以下簡稱北農)長期以現金方式贊助特定企業,向市場處調資料(附表一)後確實發現,北農近三年除了贊助鄰里活動及配合市府辦理的相關活動之外,「固定」贊助的對象尚有「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且給予兩間特定公司的贊助費用竟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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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有無民法第197條第1項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若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既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時效之規定,受害人併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連帶賠償時,因責任發生之原因事實乃侵權行為性質,且公司法就此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時效期間之特別規定,而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之規定,復無違商事法之性質,自仍有該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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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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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從新從優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94號裁定/黃俊杰 教授
◾遺囑方式之瑕疵及其效力──評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鄧學仁 教授
◾拒絕共同起訴之人的訴訟參與權-評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38號判決/陳重陽 教授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責任性質之重大變革──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戴銘昇 教授
◾關於刑事被告對無罪判決之上訴利益──評106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陳運財 教授
【月旦講堂】
◾第三人沒收程序與控訴原則/吳 燦 庭長
【智匯觀點】
◾第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裁判之區別與宣告/連孟琦 教授
【司律評台】
◾論保險法上除外事故與損失間因果關係之認定──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為導引/曾允君 律師
◾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禁止面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探討/李有容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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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收到民眾投訴,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以下簡稱北農)長期以現金方式贊助特定企業,向市場處調資料(附表一)後確實發現,北農近三年除了贊助鄰里活動及配合市府辦理的相關活動之外,「固定」贊助的對象尚有「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且給予兩間特定公司的贊助費用竟高於其他所有活動的總合,以近三年來說,光贊助兩間公司的「新店開幕贊助金」及「行銷贊助費用」就已將近百萬元,簡舒培不禁質疑,為何北農每年都固定給予這兩間公司贊助?是否有特殊利益關係?
市議員簡舒培深入調查,棉花田公司在2008年時被中天生技集團收購,根據中天生技過往年報資料竟發現,時任北農總經理韓國瑜在2012.12到任北農前,竟曾擔過任中天生技董事!在韓國瑜任職北農期間(2012.12-2017.3),棉花田公司和善美的公司每個月竟可開立發票向北農申請「行銷費」(附件一)和「贊助金」(附件二),簡舒培痛批簡直無法無天,身為公司負責人,依照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應對於公司負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義務,這些贊助金是否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北農在韓國瑜總經理任內,多次贊助特定兩間公司,三年近百萬,甚至可能成立刑法背信罪!簡舒培要求北農應主動調查其中是否有不法,並追究到底!